第5條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