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二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收支結算表,送全國聯合會確認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