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全國聯合會依前條規定代為支付後,對簽證人行使求償權時,得先與簽證人進行協商,並得酌情允許其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