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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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