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五、限期整理。六、解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