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