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二、建立業務關係。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瞭解該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