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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調查局申報:一、客戶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
三、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四、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五、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錄。
六、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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