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