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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同時應即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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