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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92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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