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重劃費用: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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