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撥用外,其餘土地應由徵收機關照公告土地現值有償撥用,統籌處理。前項應無償撥用之公有土地,不包括已列入償債計畫之公有土地、抵稅地及學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