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