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行為在左列時間發生者為限: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收買者,在申報地價後。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收買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收買者,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後。前項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驗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