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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二、無限建、禁建情事。
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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