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