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連同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者,免再提出申請。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土地,於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一般用地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