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6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