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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
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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