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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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