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一、都市計畫。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三、地區發展潛力。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五、地區現況。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七、財務計畫。八、其他特殊事項。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