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