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前條臨街地特別負擔,應依左列標準計算之:一、面臨寬度超過四公尺未滿八公尺之道路者,其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部分,由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二分之一。二、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寬之四分之一。三、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五公尺。街角地對其正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計算;其對側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