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