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