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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
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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