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