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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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