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