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