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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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