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四、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五、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