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