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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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