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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
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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