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二、專家學者三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