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均簡稱為本會)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三、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執行。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執行。六、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