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一、出席費或交通費。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