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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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