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一、審查基金收支結算表。二、查核本會基金收支狀況,並得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三、查核本會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決議。除前項第一款之結算表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查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查核,得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其費用由本會支付。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