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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紀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所置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營業處所,包括常態及非常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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