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之前,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經營仲介業務者,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繳存;其經營代銷業務者,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代銷業全聯會)繳存;其同時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者,得就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擇一為繳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