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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紀業依第八條規定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書面理由。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第六條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第七條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併同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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