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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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