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