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