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經紀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檢視各類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