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三、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