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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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