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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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